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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设定担保
2006/7/12 13:50:34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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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陈群群诉被告郑仁彬离婚纠纷一案中,首次以设定担保的方式较好地解决子女抚养争端,从而促成此案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结案。
    陈与郑是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便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虽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被告对原告分期给付抚养费15000元的方式提出了质疑,担心在离婚后原告一走了之,不予兑现。

    为了消除被告的后顾之忧,原告之姐愿为该笔抚养费提供担保,法院最终在调解协议中确认了这一担保行为。

据了解,离婚诉讼中出现担保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在成都地区尚属首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此解释却并没规定适用何种案件,而在传统的离婚诉讼中是不允许出现案外人的。此案中,承办法官能正确诠释法律宗旨,在离婚案件中较好地适用这一条文,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使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在调解时的一些顾虑,起到了案结事了的作用。
本文关键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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