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追要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不认
2006/7/28 9:53:49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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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时候写得清清楚楚,夫妻双方财产属共同财产,一方死后财产全部归另一方。结婚后,妻子擅自委托他人处理掉她婚前的房屋。妻子去世后,丈夫为追索财产,和第三人打起官司。记者昨日获悉,锦江法院日前认定,婚前财产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受约束,遂判决丈夫败诉。
妻子处理掉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7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他们都是再婚。结婚登记当天,二人签下一份《夫妻双方约定赠权授权书》约定:从办理结婚证之日起,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均属共有;婚后一方去世后,夫妻共有家庭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任何人无权侵犯。这些财产中,王女士有一套12余平方米房子是婚前财产。
婚后,因城市改造,王女士继承的房屋需要拆迁。2004年1月,王女士和所在社区签订协议,承诺愿意将其12余平方米房屋交给当地街道办全权处理,街道办保证她以后的生活及生老病故。当天,房屋拆迁公司与王女士的代理人签订协议,表示拆除该房屋后,补偿王女士6万元。
之所以要处理掉夫妻约定好的共同财产,王女士有自己的理由。当年年底,王女士向锦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陈述,他和李先生再婚后,并没有一起生活。婚后,李一直去向不明。王认为,她和李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要求离婚。离婚起诉中,王还向法庭陈述,她和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去年4月,锦江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去年8月,在李提出上诉该案正处于二审中时,王女士死亡。离婚案件终结诉讼。
丈夫上法庭追要财产
此后,为拆迁处理掉的12余平方米房屋,李先生将房屋拆迁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李说,这12余平方米房屋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他和妻子从未委托任何人与房屋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
房屋拆迁公司辩称,该房屋是王的个人财产,拆迁协议合法有效。 当地街道办作为第三人称,王女士长期在该辖区独居生活,其房屋面临拆迁时,王主动委托社区代为全权处理,拆迁补偿协议是在王女士的授权委托下签订的,真实有效。
法院:不知情者无错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王登记结婚当天对财产约定后,王女士的12余平方米房屋从二人结婚当天起便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事后不具有对抗效力。街道办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全权代办该房屋的拆迁事宜,合法有效。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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