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姐姐名字与人结婚 法院宣判婚姻无效
2006/7/28 9:59:30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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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姐姐的名字与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潜江人民法院前日终审判决,艾敏(化名)与雷某10年的婚姻关系无效。
艾敏现住荆州市,1974年10月出生。1995年10月1日,艾敏与雷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举行了婚礼,尔后同居。当年11月20日,艾敏自认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记者注),就要来姐姐的身份证,用姐姐的名字与雷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让姐姐同雷某“结了婚”。
今年9月12日,艾敏以丈夫时常对其殴打,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敏以其姐姐的名字补办结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属于无效婚姻。
本文关键词:离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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